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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部委、兄弟省市驻津机构、外地在津社团组织和投资企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招商体系,健全招商机制,拓宽引资渠道,加大吸引国内资金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 聘请的招商代理人分为:


  (一)招商“使团”,一般由国家部委和兄弟省市驻津机构担任。


  (二)招商代表,一般由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外地在津社团组织、外地投资企业、中介机构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招商代理人聘任程序为:招商“使团”,由市经协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长名义聘任,由市经协办负责日常管理;招商代表,由市人民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聘任,报市经协办备案。招商代表一般由聘任单位的经协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招商“使团”、招商代表均由市经协办统一印发证书,进入全市代理招商网络,上网发布。


  第五条 招商委托人的职责为:负责与招商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市人民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合同须报市经协办或区县经协办备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及时向招商代理人提供招商引资政策法规、项目信息;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招商引资代理情况;负责接受招商引资代理项目的备案登记和代理费监督兑现工作。


  第六条 招商代理人的职责为:负责宣传天津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负责向委托人和项目单位提拱投资商的相关资料,负责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负责引进项目资金的追踪和落实工作;协助委托人和项目单位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有关招商引资代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代理费支付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区县或本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代理费原则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实施期超过一年,并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可分年兑现。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代理费用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4年第02期总第952期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01/18/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附件:

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1-30

    
 

批转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协办拟定的《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天津市招商代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部委、兄弟省市驻津机构、外地在津社团组织和投资企业以及社会中介机构、自然人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招商体系,健全招商机制,拓宽引资渠道,加大吸引国内资金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 聘请的招商代理人分为:


  (一)招商“使团”,一般由国家部委和兄弟省市驻津机构担任。


  (二)招商代表,一般由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外地在津社团组织、外地投资企业、中介机构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担任。


  第四条 招商代理人聘任程序为:招商“使团”,由市经协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长名义聘任,由市经协办负责日常管理;招商代表,由市人民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聘任,报市经协办备案。招商代表一般由聘任单位的经协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招商“使团”、招商代表均由市经协办统一印发证书,进入全市代理招商网络,上网发布。


  第五条 招商委托人的职责为:负责与招商代理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市人民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合同须报市经协办或区县经协办备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及时向招商代理人提供招商引资政策法规、项目信息;负责定期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反馈招商引资代理情况;负责接受招商引资代理项目的备案登记和代理费监督兑现工作。


  第六条 招商代理人的职责为:负责宣传天津市的投资环境、政策导向、发展重点和招商引资项目情况;负责向委托人和项目单位提拱投资商的相关资料,负责安排项目单位与投资商的会晤、洽谈、考察等活动;负责引进项目资金的追踪和落实工作;协助委托人和项目单位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定期向委托人书面报告有关招商引资代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七条 代理费支付比例原则上参照本区县或本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代理费原则在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支付。对实施期超过一年,并能界定年度到位资金额的项目,可分年兑现。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代理费用由项目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2004年第02期总第952期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01/18/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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