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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



         和执法标志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精神,巩固我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成果,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脱装与执法衔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方便群众监督,现就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全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座谈会精神,除国务院批准保留制式服装的部门外,2004年1月1日以前其他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可自行决定统一工作服式样和标准,但不得与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制式服装,特别是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颜色、样式及其标志相同或者相近;式样和标准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备案,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2004年1月1日以前未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借此机会制作统一工作服和执法标志。



  二、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制作胸章,作为行政执法标志,要方便群众识别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应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胸章规格要统一,具体式样由各执法部门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设计,标明执法类别和执法证号,与执法人员所持有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证号相一致,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部门审核后,交由指定专业厂家制作,防止乱制乱发。



  三、严格控制工作服、执法标志发放范围。除直接从事外勤的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外,不得配发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着便装持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



  四、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关于“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公安局联合对我市有关行业、单位着装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凡属于仿制人民警察“99”式警服及其标志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纠正处理;凡属于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纠正范围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纠正。大沿帽配有国徽的,要一律取消国徽,改为其他行业标志,以维护国徽的尊严。



  五、为改善投资环境,消除行政执法机关的特权思想,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对非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执法车辆车身标识和放置在车辆风档前的行政执法牌证进行清理。



  六、明确责任,严肃政纪。凡列入清理范围的行业、单位统一工作服和行政执法车辆标识、牌证,由所在单位自行纠正和清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七、2005年1月,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对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着装范围和非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脱装情况以及行业工作服、车辆标识等项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联合检查,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受理。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未予纠正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部门核减经费,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12-30

  



 










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



         和执法标志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精神,巩固我市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成果,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脱装与执法衔接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方便群众监督,现就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执法标志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全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座谈会精神,除国务院批准保留制式服装的部门外,2004年1月1日以前其他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可自行决定统一工作服式样和标准,但不得与国务院批准保留的制式服装,特别是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颜色、样式及其标志相同或者相近;式样和标准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备案,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2004年1月1日以前未着装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借此机会制作统一工作服和执法标志。



  二、为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制作胸章,作为行政执法标志,要方便群众识别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应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提高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胸章规格要统一,具体式样由各执法部门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设计,标明执法类别和执法证号,与执法人员所持有的天津市行政执法证证号相一致,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等部门审核后,交由指定专业厂家制作,防止乱制乱发。



  三、严格控制工作服、执法标志发放范围。除直接从事外勤的专职行政执法人员外,不得配发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着便装持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



  四、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关于“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公安局联合对我市有关行业、单位着装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凡属于仿制人民警察“99”式警服及其标志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纠正处理;凡属于财政部等部门规定纠正范围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纠正。大沿帽配有国徽的,要一律取消国徽,改为其他行业标志,以维护国徽的尊严。



  五、为改善投资环境,消除行政执法机关的特权思想,由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对非经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执法车辆车身标识和放置在车辆风档前的行政执法牌证进行清理。



  六、明确责任,严肃政纪。凡列入清理范围的行业、单位统一工作服和行政执法车辆标识、牌证,由所在单位自行纠正和清理。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七、2005年1月,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纠风办对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着装范围和非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脱装情况以及行业工作服、车辆标识等项工作进行一次集中联合检查,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由市政府法制办、市纠风办受理。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未予纠正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部门核减经费,监察机关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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