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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的通知

    
 

关于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的通知


建计[2004]31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网建设管理,规范掘动道路施工秩序,保证城市道路管网建设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中心城区至外环线以外五公里范围内,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其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中水、供热、供电、路灯、通信、消防等管线设施由市建委统筹调控拟建项目,统一组织建设,督察同一条道路管网设施一次落成,并留有余量,预留必要甩口,以避免重复破路。具体工作机构设在市配套办。2004年涉及新建、改造、拓宽及掘动城市道路的拟建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在今年3月底前上报市配套办,以后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上报。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不允许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掘动道路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网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列入市建委年度计划的道路管网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计划建设。


特此通知


附: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程序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程序


  一、市配套办在每年四季度初,汇总各有关单位上报的下年度所有涉及新建、拓宽、改造及掘动城市道路的拟建项目,按照市建委的总体工作安排,会同市规国局、市交管局、市规划院、土地整理中心、市供热办、市政总公司、道路管网公司、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电力公司及通讯管道公司等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拟建项目情况,商定各配套专业部门拟建项目年度计划综合调整的基本原则,各有关单位在15日内将拟建项目调整计划上报市配套办。其中不需随拟建项目实施本专业管网设施建设的,应出具10年内不需掘动建设道路的书面说明。二、市配套办汇总各配套专业部门调整的拟建项目后,本着10年内不再掘动道路的原则,筛选拟定道路管网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建设工期,报请市政府审定。三、经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下达允许建设通知。各建设单位依据此通知向市建委申报投资计划;规划、占道破路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2004年 第12期 总第962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3/19/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附件:

关于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30

    
 

关于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的通知


建计[2004]31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建设单位: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网建设管理,规范掘动道路施工秩序,保证城市道路管网建设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文件精神,对我市中心城区至外环线以外五公里范围内,城市道路及依附于其建设的供水、排水、燃气、中水、供热、供电、路灯、通信、消防等管线设施由市建委统筹调控拟建项目,统一组织建设,督察同一条道路管网设施一次落成,并留有余量,预留必要甩口,以避免重复破路。具体工作机构设在市配套办。2004年涉及新建、改造、拓宽及掘动城市道路的拟建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在今年3月底前上报市配套办,以后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上报。凡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不允许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掘动道路的,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网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管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列入市建委年度计划的道路管网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计划建设。


特此通知


附: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程序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统筹调控城市道路管网拟建项目程序


  一、市配套办在每年四季度初,汇总各有关单位上报的下年度所有涉及新建、拓宽、改造及掘动城市道路的拟建项目,按照市建委的总体工作安排,会同市规国局、市交管局、市规划院、土地整理中心、市供热办、市政总公司、道路管网公司、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电力公司及通讯管道公司等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拟建项目情况,商定各配套专业部门拟建项目年度计划综合调整的基本原则,各有关单位在15日内将拟建项目调整计划上报市配套办。其中不需随拟建项目实施本专业管网设施建设的,应出具10年内不需掘动建设道路的书面说明。二、市配套办汇总各配套专业部门调整的拟建项目后,本着10年内不再掘动道路的原则,筛选拟定道路管网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建设工期,报请市政府审定。三、经市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市配套办下达允许建设通知。各建设单位依据此通知向市建委申报投资计划;规划、占道破路部门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2004年 第12期 总第962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3/19/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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