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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市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深化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在管理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五) 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按照《通知》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审计局统一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数量等基本情况,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市农委要认真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纳入区县、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市审计局要对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要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前)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结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分别向“四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四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 逐级抽查阶段(7月至8月)


  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所辖乡(镇)或用地单位和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部门”将组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交叉检查方式,抽查面不少于乡(镇)总数的30%。


  抽查结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四部门”。


  (三) 重点检查阶段(9月)


  由“四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9月底,“四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


  (四) 迎检阶段(10月至11月)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到我市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四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我市的专项检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五、几点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四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 严格执纪,严厉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审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4年 第11期 总第961期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日期:06/04/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件:

转发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15

  



 










转发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4〕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等四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市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检查,深化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检查的重点和具体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的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清理、修改或废止。


  (二)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在管理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


  (五) 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进行了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按照《通知》和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要求,全市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委、市审计局统一指导和协调。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摸清征用土地和补偿费用数量等基本情况,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市农委要认真核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使用情况纳入区县、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并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市审计局要对征地补偿费用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市监察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中的违纪问题。


  市监察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四部门”)要建立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


  四、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 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前)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


  自查自纠结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分别向“四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四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 逐级抽查阶段(7月至8月)


  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所辖乡(镇)或用地单位和部门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四部门”将组织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抽查,抽查采取交叉检查方式,抽查面不少于乡(镇)总数的30%。


  抽查结束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巩固成果,并将有关情况于9月15日前分别报送“四部门”。


  (三) 重点检查阶段(9月)


  由“四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9月底,“四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


  (四) 迎检阶段(10月至11月)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到我市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


  “四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我市的专项检查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五、几点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并做到一级抓一级,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深入实际,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四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整体合力。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 严格执纪,严厉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要求,坚决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审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2004年 第11期 总第961期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日期:06/04/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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