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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津房市〔2004〕148号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水平,增强执业风险意识,保证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加盖本机构公章,并由二名以上(包括两名)在本机构注册执业、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规报告,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不能作为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参考依据。


  二、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凡发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继续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反馈情况。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保障房地产估价师在执行估价业务时必须遵守专业标准要求,切实提高机构的执业质量。


  四、因业务发展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资格等级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的,须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部或办事处的人员、业务、财务、收费要实行统一管理,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聘用社会上非注册执(从)业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承接的业务必须由机构总部统一承办,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出具估价报告、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以其单独印鉴出具估价报告。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竞相压低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或有关人员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业务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于每月月末以软盘形式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报送备案。《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业务统计表》的填报情况将作为对机构进行定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市房地产市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违规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九、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4年 第11期 总第961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4/09/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附件: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6-15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津房市〔2004〕148号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水平,增强执业风险意识,保证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停止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加盖本机构公章,并由二名以上(包括两名)在本机构注册执业、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否则,一律视为不合规报告,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不能作为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参考依据。


  二、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凡发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继续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反馈情况。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保障房地产估价师在执行估价业务时必须遵守专业标准要求,切实提高机构的执业质量。


  四、因业务发展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资格等级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的,须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部或办事处的人员、业务、财务、收费要实行统一管理,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聘用社会上非注册执(从)业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承接的业务必须由机构总部统一承办,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出具估价报告、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以其单独印鉴出具估价报告。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竞相压低收费标准、向委托方或有关人员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指派专人负责《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业务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准确,于每月月末以软盘形式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报送备案。《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业务统计表》的填报情况将作为对机构进行定期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八、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市房地产市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违规情况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九、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04年 第11期 总第961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4/09/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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