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区扶助残疾人十项规定

| 和平区扶助残疾人十项规定 |
和平政〔2004〕25号 为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对残疾人给予必要的扶助,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和平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户籍在和平区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扶助措施。 一、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特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重残无业残疾人和双残无业户不计算家庭收入,全额享受低保补助金。对低保边缘需救济的残疾人家庭,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核发困难救助卡,享受粮油食品、就医、就学方面的救济和优惠照顾。 二、由区政府拨专款,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和平区残疾人生活救助站,为重残人和双残无业户,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生活救助品,并接受社会捐赠的闲置家用电器,根据困难残疾人的需求,开展转赠工作。设立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和双残户残疾人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区残联给予一次性医疗补贴。建立残疾人生活急难救助制度,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失火、失盗等临时困难的,由区残联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有关规定在当年5月31日前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劳动保障部门在安置"4050"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统筹优先为"4050"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明确优惠政策。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组织未就业残疾人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为有需求的个体从业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各社区居委会积极为残疾人就业牵线搭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吸纳残疾人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再就业。 四、全区各部门、各级党团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党团员、社区居民、志愿者,与1-2名残疾人特别是困难残疾人,结成帮扶对子,签订长期扶助包保协议,广泛开展"一助一"、"送温暖"、"认亲结对"等助残活动,经常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教育、康复、法律等方面的扶助和服务。每年5月份全区统一开展"爱心捐赠月"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捐款捐物,扶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诊查、化验、取药、收费"五优先",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困难残疾人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各类残疾康复指导服务中心,组织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康复技术指导。对残疾人医疗康复手术、矫治和治疗实行优惠照顾,对重度特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投药,对需要建立家庭病床者给予优惠照顾。 六、全区各文化馆(宫)、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对残疾人实行优先和优惠照顾,并提供相应服务。所有残疾人可以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和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免费到各场馆参加活动和游览公园。 七、残疾人申报解决配偶异地户口问题的,公安部门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给予解决。外地或本地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区残疾人结婚的,在津居住5年以上且年满30岁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经认定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八、全面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总体规划,保证有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减半收取学、杂费。 市、区残联为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双残家庭子女,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为在高等院校学习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2000元;为参加残疾人高等教育和高等自学的残疾学生,毕业后发放一次性奖学金1000元;为接受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600元;为接受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在职(含下岗、转岗)的残疾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一次性助学金800元;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中、小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2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400元。 九、在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和危陋房屋改造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对非低保户残疾人,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承租公有住房的,按房改调租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房屋租金的优惠政策;属于集中供热的残疾人长期住户,按市供热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优惠待遇。 十、全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和部分住宅,按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2001〕126号)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建设、规划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施工备案。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全区所有收费公厕对残疾人一律实行免费;新建或改建公厕,增设便于残疾人使用的入口坡道和坐式便桶及扶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文日期:03/25/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
和平区扶助残疾人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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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政〔2004〕25号 为保障广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对残疾人给予必要的扶助,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和平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户籍在和平区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扶助措施。 一、符合《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特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重残无业残疾人和双残无业户不计算家庭收入,全额享受低保补助金。对低保边缘需救济的残疾人家庭,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核发困难救助卡,享受粮油食品、就医、就学方面的救济和优惠照顾。 二、由区政府拨专款,启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和平区残疾人生活救助站,为重残人和双残无业户,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生活救助品,并接受社会捐赠的闲置家用电器,根据困难残疾人的需求,开展转赠工作。设立困难残疾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享受低保的重残人和双残户残疾人及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区残联给予一次性医疗补贴。建立残疾人生活急难救助制度,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发生失火、失盗等临时困难的,由区残联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一切经济组织,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按有关规定在当年5月31日前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劳动保障部门在安置"4050"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中,统筹优先为"4050"下岗残疾职工提供再就业岗位,明确优惠政策。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组织未就业残疾人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为有需求的个体从业残疾人提供小额贷款。各社区居委会积极为残疾人就业牵线搭桥,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要吸纳残疾人就业,努力实现残疾人社区就业和再就业。 四、全区各部门、各级党团组织、社会团体组织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党团员、社区居民、志愿者,与1-2名残疾人特别是困难残疾人,结成帮扶对子,签订长期扶助包保协议,广泛开展"一助一"、"送温暖"、"认亲结对"等助残活动,经常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业、教育、康复、法律等方面的扶助和服务。每年5月份全区统一开展"爱心捐赠月"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捐款捐物,扶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五、残疾人就医实行挂号、诊查、化验、取药、收费"五优先",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床位,困难残疾人持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各类残疾康复指导服务中心,组织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残疾人康复站,开展以家庭康复训练为重点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提供康复技术指导。对残疾人医疗康复手术、矫治和治疗实行优惠照顾,对重度特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投药,对需要建立家庭病床者给予优惠照顾。 六、全区各文化馆(宫)、图书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对残疾人实行优先和优惠照顾,并提供相应服务。所有残疾人可以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和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免费到各场馆参加活动和游览公园。 七、残疾人申报解决配偶异地户口问题的,公安部门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给予解决。外地或本地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区残疾人结婚的,在津居住5年以上且年满30岁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经认定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无偿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 八、全面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普及义务教育总体规划,保证有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100%,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普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减半收取学、杂费。 市、区残联为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双残家庭子女,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800元;为在高等院校学习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2000元;为参加残疾人高等教育和高等自学的残疾学生,毕业后发放一次性奖学金1000元;为接受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600元;为接受成人中等职业教育的在职(含下岗、转岗)的残疾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一次性助学金800元;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残疾中、小学生,每人每年发放助学金2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400元。 九、在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和危陋房屋改造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户一次性补偿3000元;对非低保户残疾人,每户一次性补偿2000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承租公有住房的,按房改调租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房屋租金的优惠政策;属于集中供热的残疾人长期住户,按市供热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优惠待遇。 十、全区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和部分住宅,按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颁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2001〕126号)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建设、规划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施工备案。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 全区所有收费公厕对残疾人一律实行免费;新建或改建公厕,增设便于残疾人使用的入口坡道和坐式便桶及扶手。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文日期:03/25/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