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张**”留言:本人父亲1966年7月出生,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拟2027年退休。其1986年7月至1997年12月为视同缴费年限(审定11年5个月),1998年1月至2000年2月实际缴费26个月,2001年1月至2025年12月未缴费,2026年起以灵活就业身份恢复缴费,2027年5月累计满15年。根据津劳局〔2006〕329号第三条规定:平均工资指数=(a1/A1+…+an/An)÷n,其中a为各年月平均缴费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第四条规定:全部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b×1.00〕÷N,“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据此请教:一、2001—2025年无缴费的25个年度,是否计入第三条公式的分子和分母?若计入,无缴费年度的a如何取值?二、1986—1997年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计入第三条公式中的n?三、上述25个无缴费、无视同的年度,是否计入第四条公式中的N?四、如对此有专门文件,请告知文件文号。另请告知可否退休前申请打印历年缴费指数明细及待遇预估单,以便核对。
市人社局回复:2001—2025年无缴费的25个年度,应缴纳未缴年度的a按0计算。1986—1997年视同缴费年限,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第三条公式中的n。N为职工视同和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应缴纳未缴年度计入N。现行的计发办法是依据国发[2005]38号、津劳局[2006]329号执行,可以在退休前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核对单,提前进行参保缴费信息核实。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