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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若发生这些情形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时间:2026-07-03 17:03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张**”留言:长期病休工龄如何确定?是否享受年假?

市人社局回复:问题1:按照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九条第七款“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规定,医疗期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医疗期间是否跨年无关。

问题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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