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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需办理备案手续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时间:2026-06-30 17:25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段**”留言:业委会可以主持召开关于续聘物业问题的业主大会吗?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回复: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已经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完成备案,应当理解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过程和情况,建议向备案机关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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