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刘**”留言:根据现行政策,仅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是否有合法资格参选业委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回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欠缴物业费与是否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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