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征求《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进行中】关于征求《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2号)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职业健康检查行为,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原《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进行调整,形成《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2026年11月5至2026年11月1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政:swjwzyjkc@tj.gov.cn;
2.邮递信件: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天津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3.联系电话022-63081140,曹智勇。
草案正文
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基本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条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检查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
第五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并指定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为主检医师。主检医师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3年以上且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本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主检医师主要执业地点应为本医疗机构;
(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实验室标本采集等条件,至少有DR车一辆、移动隔声室车辆一辆、无线局域网信息化体检系统一套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保证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人员。
第六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能力;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具备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98)的能力。
第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二)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三)于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15日内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四)每季度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五)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六)承担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备案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以下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同时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平面布局图,平面图应标明各场所功能及面积;
(四)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技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及相应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五)主检医师的执业医师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证书、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职业健康检查相关仪器、设备目录清单;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相关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目录清单;
(七)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实验室管理、仪器使用、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标准化操作程序等。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受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工作。按规定对备案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备案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向申请单位发放备案回执。备案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待材料补充完整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备案回执。
第十条 当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第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业务。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医疗废物以及生物安全等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后3个月内开展备案后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通报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应当自不具备备案条件或不再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注销备案申请,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制度。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后,应在备案的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取消其备案。
(一)提交虚假备案材料进行备案;
(二)备案条件发生变化且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
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
3.医疗卫生人员配置要求
4.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5.管理制度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注销备案信息申请表
背景介绍
一、修订背景
国家卫生健康委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021年,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天津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9月7日。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多次组织相关专家和委内相关处室进行研究讨论,根据意见对原《备案实施办法》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实施办法》(粤卫规〔2025〕2号)、《江苏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苏卫规(职健)〔2019〕3号)等地方文件,制定《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明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备案主体、备案条件等事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须满足《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备执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98)的能力。提出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限,备案时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需要变更备案的情况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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