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反间谍工作规定(报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市国家安全局起草了《天津市反间谍工作规定(报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反间谍工作规定(报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编: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电子信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752,电子邮箱:ssfjlfs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1月2日至12月4日。
市司法局
2026年11月2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反间谍工作规定
(报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工作,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作原则】 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天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主管机关】 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工作。市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依法承担反间谍工作职责。
公安、保密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五条【依法履职】 反间谍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健全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协调机制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情况会商、联合督查、联动执法,依法开展反间谍有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在财政经费、基础建设等方面落实相关保障责任,支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本辖区内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业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协作交流】 本市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等重大国家战略,依法加强与有关省、直辖市反间谍工作的协作交流,推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处置联动,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第二章 安全防范
第九条【一般单位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涉及间谍行为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可疑情况;
(四)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五)妥善应对和处置涉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突发情况;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第十条【重点单位责任】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单位性质、所属行业、涉密等级、涉外程度以及是否发生过危害国家安全案事件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以书面形式告知重点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确本单位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反间谍安全防范职责;
(三)加强对涉密事项、场所、载体、数据、岗位和人员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对涉密人员实行上岗前反间谍安全防范审查,与涉密人员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
(四)组织涉密、涉外人员向本单位报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并做好数据信息动态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有关预案措施;
(六)做好本单位出国(境)团组、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国(境)访谈工作;
(七)定期对涉密、涉外人员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八)按照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标准,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落实有关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对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十)发现不明无人驾驶航空器、热气球、滑翔伞、动力伞、系留气球等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和空飘物在本单位上空飞行的,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科研单位责任】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国防军工单位、高新技术企业等应当加强对核心涉密专家人身安全、科研项目安全、试验场所安全的保护,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开展防范教育、制定保护方案等方式,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申请由国家安全机关指导开展相关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责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反间谍安全防范教育、培训;
(三)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等间谍行为,保障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
(四)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责任】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并加强相关人员培训。
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对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审查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协助。
第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责任】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涉及间谍行为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宣传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实际,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将反间谍安全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培训、普法宣传内容,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播放宣传教育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等方式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根据反间谍安全防范形势,开展反间谍相关的普法教育、风险警示教育、防范常识教育,完善国家安全教育基地在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中的宣传教育功能,并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反间谍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十六条【防范指导】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加强对涉及港口航运、航空航天、高新科技、生物制造、生态、低空等领域安全的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安全需要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技术应用、涉外活动等方面的反间谍安全防范管理,必要时可以请国家安全机关协助开展有关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反间谍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责任:
(一)根据主管行业特点,明确本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制定主管行业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单位名录、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导、督促主管行业所属重点单位履行反间谍安全防范义务;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行业管理责任。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建立健全反间谍安全防范协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情况会商、协同指导、联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商会责任】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宣传培训。发现本行业领域内涉及间谍行为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网络安全防范】 宣传、网信、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数据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的,应当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意识形态安全防范】 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国家安全教育,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领域渗透和不良文化的影响,加强对教学和学校思想文化阵地建设的管理监督,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外事安全防范】 外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外事工作人员和相关出国(境)团组、人员的国家安全教育,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监督检查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涉嫌间谍行为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安全防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保护与监督工作,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协同开展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粮食安全防范】 粮食安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和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保护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资源等,配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粮食安全领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邮政管理安全防范】 邮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并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港口安全防范】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发现利用港口经营活动实施间谍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海上安全防范】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上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培训、群防群治、举报奖励等工作机制。从事海上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现涉嫌非法测绘、窃密等间谍行为的信息和线索,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并协助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打捞到疑似海洋窃密装置的,应当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针对第三国间谍活动安全防范】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国家安全机关指导要求,防范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
第二十八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 在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实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第二十九条【技术防范检查检测】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防范、发现和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举报】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畅通12339举报电话、网络举报受理平台等渠道,接受公民和组织对间谍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其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
第三章 调查处置
第三十一条【保密要求】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时,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有关人员遵守保密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必要时,有关人员应当与国家安全机关签署保密义务承诺书,并严格遵守。
第三十二条【配合调查】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三十三条【限制出境】 对涉嫌间谍行为人员,市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知移民管理机构不准其出境,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市国家安全机关。
第三十四条【偷拍偷摄处置】 个人和组织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涉密单位周边偷拍偷摄、私自安装摄影摄像设备等具有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功能的音频图像采集设备设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等按照职责分工查证处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五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处置】 公安、国家安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防范、查处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处置】 国家安全机关发现涉及间谍行为的网络信息内容或者网络攻击等风险,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支持协助】 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通行便利】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紧急任务需要,经出示工作证件,享有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等通行便利。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工作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
第三十九条【科技赋能】 本市鼓励、支持反间谍工作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开发研究有助于提高反间谍工作水平的新技术、新设备;综合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反间谍工作领域信息互联、互通、互享,提升反间谍工作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条【奖励】 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按照本市见义勇为奖励有关规定进行举荐。
第四十一条【监督审查】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法律适用】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31日公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于2023年7月1日正式施行,对我国反间谍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完善,为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为强化新法在我市落地实施,切实以立法推动和保障更高水平平安天津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国家安全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反间谍工作规定(报审稿)》。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反间谍工作规定(报审稿)》共5章43条,围绕反间谍工作机制、安全防范、调查处置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反间谍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要求,明确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本市建立健全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市反间谍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
二是突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明确一般单位、重点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重点领域安全防范要求作出规定。
三是规范反间谍调查处置工作。明确在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配合调查以及保密要求。同时,对重点、新兴领域的处置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退出登陆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