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6年9月22日至2026年10月8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反馈我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字),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
意见建议可选择以下任意方式反馈:
(1)电子扫描件发送至:sgxjqcgyc@tj.gov.cn;
(2)纸质件通过EMS寄送至: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城市大厦A座1104B室 邮编:300061
附件:《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6年9月22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工业处 宋瑞;
联系电话:83602852)
草案正文
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性能和运行安全水平,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估活动,根据《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总体原则】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工作坚持稳妥审慎、安全第一、分类管理的原则,推进车辆产品功能与性能综合评估工作。
第四条【安全评估内容】安全评估内容包括基本能力评估、实际道路评估,以及事故、应急处理评估:
(一)基本能力评估: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基本要求评估,以及封闭测试场、仿真测试评估等功能验证评估;
(二)实际道路评估:包括测试里程及自动驾驶测试里程占比、关键接管率、区域覆盖度、自动驾驶服务人次/载货次数等上路通行评估;
(三)事故及应急处理评估: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事故率及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等评估。
第五条【安全评估确认】完成示范应用的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报告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审议确认。经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创新应用活动主体可以申请开展商业化应用试点活动。
第六条【安全评估确认撤销、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撤销、终止示范应用的创新应用活动主体的安全评估:
(一)提交虚假材料,刻意隐瞒真实信息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的;
(三)示范应用主体申请主动退出的;
(四)通过安全评估一年内,未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开展商业化应用试点的;
(五)其他影响安全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实施与解释】本办法自发布后三十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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