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
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行为,切实加强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angyu02@tj.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字样。
2.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58号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300220。信封上请注明“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23日。
2026年9月15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
服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助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业务的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工作,会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支出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事故预防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服务内容、程序、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二)公开公正。服务内容、频次、标准等信息应当向被保险人公开,服务过程公平公正,不得有选择性服务、差别对待等行为。
(三)注重实效。服务应当围绕被保险人实际风险特点和安全生产管理需求,突出针对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杜绝形式主义,确保服务质效。
(四)分类指导。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的风险特征和被保险人规模,以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为主,分类施策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实施差异化服务。
(五)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服务可追溯、可核查。
第五条 保险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综合考虑被保险人性质、规模、安全生产运行情况等因素,与投保人单独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具体内容及频次,协助被保险人降低安全风险。
(二)审慎选择具备开展服务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服务合同,并对其服务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其按照合同约定高质量完成事故预防服务。
(三)在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告知被保险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四)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索要返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虚假服务、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弄虚作假等情况。
(五)对接安责险相关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及时上传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相关数据及资料信息。
(六)及时支出事故预防服务费,原则上应在承保期限内使用完毕。
(七)进行客户回访,收集分析客户反馈意见。
(八)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九)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及时归档相关资料。
(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设立事故预防服务风控团队,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责任制和服务流程、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保密管理等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主要从事安责险及其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其数量和专业能力应当满足业务需求,并确保其在岗位切实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三)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责险和事故预防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每年至少接受1次业务教育培训。
第七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了解被保险人生产经营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二)根据事故预防服务协议,组建服务团队,编制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报保险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服务方案,按照规定流程逐项完成服务内容,使用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APP端开展服务,并在每个服务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信息归集至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每次服务后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出具服务报告并归集至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及时向保险机构上报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被保险人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五)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六)协助保险机构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档案,及时归档相关服务方案、照片、报告、记录、视频等资料。事故预防档案抄送被保险人留存。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分行业领域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库,将满足以下条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名录库,为保险机构选择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参考。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服务要求。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四)配备专职过程负责人、满足开展服务行业领域能力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人数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五)每次事故预防服务由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同等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服务小组执行,组长由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服务项目对应行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的成员担任。
(六)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担事故预防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3年内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服务项目与内容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将承保信息在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提交,确保系统数据与实际承保情况一致。
保险机构应根据被保险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参照以下服务项目确定具体服务内容,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并在签订保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依托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约定事故预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及频次,明确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等事项: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包括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等,可开展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形式,培训学时需满足培训内容要求,并确保培训效果。培训应有参与学习人员的学习信息、学时、考核、效果评价等有效记录。不得以发放U盘、推送视频等形式开展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协助被保险人建立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不断完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包括协助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对标准化管理体系提供改进辅导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帮助被保险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达到规范要求。
(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照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被保险人开展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一般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治理建议、措施与方案,对被保险人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协助被保险人开展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工作;协助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演练评估。
(六)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推广应用,研发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参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划分大中小微型被保险人,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1次上述第(二)项或第(四)项服务,保险机构应当在事故预防服务合同中明确划分标准。
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划分标准,具体划分标准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被保险人应主动接受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能满足约定事故预防服务事项及频次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承担。
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被保险人主动接受事故预防服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章 服务形式
第十条 事故预防服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现场服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赴被保险人生产经营现场,开展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安全培训、应急演练指导等实地服务。
(二)线上服务。利用信息化平台、移动应用程序、远程视频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教、在线培训、远程咨询、数据监测分析等服务。
(三)专家会诊。聘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对重点企业、重大风险场所开展专题诊断和咨询服务。
(四)组合服务。根据被保险人实际需求,综合运用上述多种形式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服务形式的选择应当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行业特点、风险等级、规模大小和实际需求,优先采用现场服务形式。
第十二条 事故预防服务的首次服务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
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下达首次服务任务,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时间等事项,并督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首次服务。对临近期限仍未启动的服务项目,保险机构应当主动催办、督促限期整改。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展的,经被保险人书面申请,保险机构书面同意,可以延期,但延期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三条 制定服务方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根据其经营业务特点、生产经营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事项,报保险机构审核同意。服务方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经三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开展服务。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之前,应提前与被保险人沟通,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时间。开展服务时,服务人员应遵守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提出整改建议,被保险人应及时整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与被保险人约定整改时限,并建立专门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告知、报告、整改跟踪、复查确认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相关规定或委托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督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或重新进行事故预防服务,也可以委托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六条 撰写服务报告。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事故预防服务后应当撰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报告并上传系统,服务报告中应如实记录服务过程、发现问题和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回访和确认。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以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回访并记录被保险人的满意度和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保险机构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并在服务完成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预防服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保险机构应公开投诉渠道,并告知被保险人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保险机构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或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实清楚、情况简单的,在收到异议或投诉的15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反馈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二)情况复杂的,在收到异议或投诉的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情况特别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在收到异议或投诉的6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等工作的,相关时间不计入上述(一)、(二)、(三)规定的投诉处理期限,并及时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五)保险机构在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理决定的同时,说明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处理要求。
第二十条 服务费用。保险机构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应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协商一致,确定合理的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拖欠。
第五章 评估与改进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对委托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通过查阅服务报告、服务记录、服务视频和照片等方式,对其服务开展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效果、被保险人评价及档案管理情况进行验证。
保险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每年对事故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至少进行1次自评,次年3月31日前完成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被保险人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馈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评价结果、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三方合作机制建设,共同推进事故预防服务各项工作落地。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合同
保单号:
甲方:(被保险人)
乙方:(保险机构)
鉴于甲方在乙方处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事故预防服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企业概况
(一)安全管理状况
(二)主要设备设施
(三)主要工艺流程
(四)主要危险点及重大危险源
二、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应符合甲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确保选择项目适用可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线上培训
预计时间: 年 月
网址:
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线下培训
预计时间: 年 月
地点:
主要内容: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预计时间: 年 月
排查范围: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评价
预计时间: 年 月
项目名称: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
预计时间: 年 月
项目名称: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预计时间: 年 月
项目名称: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科技创新、装备研发推广应用
预计时间: 年 月
应用项目名称:
主要作用: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其他服务事项
预计时间: 年 月
服务事项名称:
主要作用:
具体内容:
预期目标: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在保单生效3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第一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未按照规范开展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开展,服务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展,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二)乙方开展服务时,甲方应主动配合,须指定专人与乙方对接工作,甲方不予配合,乙方有权记录在案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三)如甲方因特殊情况不需乙方在3个月内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第一次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并约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时间。
双方可协商增加权利义务内容。
四、服务费用
由乙方按照《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缴纳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能满足双方约定事故预防服务事项及频次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具体合同条款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合同终止解除
具体合同条款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争议解决
具体合同条款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
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行为,切实加强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事故预防服务活动的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评估采取加权计分法,其中内部管理所占权重系数为0.9,事故预防服务数量所占权重系数为0.1。
内部管理评估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满分100分;每完成1次事故预防服务得1分,满分100分。
第四条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动态调整、双向约束的原则。建立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联动评估机制。保险机构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双方服务工作深度关联、履职成效相互挂钩,任意一方履职尽责不到位,会对另一方评估成绩产生影响。
第五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共保体承保的保单对主承保险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务网站进行公示,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条 评估周期内无应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业务的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在评估范围内。评估时事故预防服务业务不满两年的,按照已有事故预防服务项目进行评估。
第七条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最终成绩90分以上且成绩排名位于全部参与评估机构前20%的为优秀,最终成绩并列的,依据内部管理成绩排名;80—89分及90分以上未确定为优秀等级的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
(三)拒不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事故预防服务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事故预防服务报告的;
(二)向第三方转委托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的;
(三)超出资质或能力范围承接事故预防服务项目的;
(四)拒不配合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第八条 评估结果公示满一年后,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可申请重新评估,市安委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对申请机构进行重新评估。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评估结果,对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条 对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发现的问题,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时限完成整改。对确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事故预防服务评估中发现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优先选用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保险机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优先选用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业的外埠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向其资质认可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预防服务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标准(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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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扣分 |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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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织机构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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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未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规范第一部分:总则》(AQ9010.1-2026)等规定建立相应事故预防服务管理制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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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明确负责事故预防服务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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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数量与事故预防服务业务量不匹配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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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年度业务教育培训的,每发现一人扣2分;专职管理人员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及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或未熟悉安责险及事故预防服务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的,每发现一人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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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委托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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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参加市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预防服务会议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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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保服务12分 |
保险机构未与投保人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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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未在保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或未按照事故预防服务合同范本签订合同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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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签订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未明确具体服务项目、服务频次、服务机构和事故预防服务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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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签订的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未按规定选择服务项目或服务频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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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
事故预防服务55分
事故预防服务55分 |
保险合同生效后30日内未向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下达首次服务任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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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展首次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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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服务申请延期但未履行被保险人书面申请及保险机构书面同意程序的,或延期时长超过三个月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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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通知被保险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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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后,未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报告明显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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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后,未发现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服务报告明显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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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后,未按规定进行回访、确认被保险人满意度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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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回访或确认,事故预防服务不合格但未及时督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或重新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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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完成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记录整理归档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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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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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或举报并经查实确属保险机构责任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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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的异议或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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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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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未建立专门台账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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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未在承保期限内足额支出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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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未按规定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1)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2)被保险人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3)被保险人索要返还事故预防服务费用;(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虚假服务或服务报告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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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保守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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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每年至少进行1次事故预防服务质量和效果自评的;(2)未在次年3月31日前完成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的;(3)评估报告内容缺失的;(4)未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每缺一项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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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评估结果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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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息化建设15分 |
未按规定与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对接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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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限向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推送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业务数据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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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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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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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分项10分 |
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每支付1万元费用的加0.5分,共2分。该加分项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核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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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首次投保且在评估期间内未退保,每投保一家鼓励企业加0.1分,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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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每发现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加0.5分,共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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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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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标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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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扣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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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基本条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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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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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工作场所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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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不满足服务工作要求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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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的,每少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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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3年内重大违法失信记录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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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未出具知悉并承担事故预防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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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员配备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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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配备专职过程负责人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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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满足开展服务行业领域能力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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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能力不满足开展服务行业领域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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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保险人提供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等服务时,未由2名(含)以上专职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具有同等事故预防服务能力的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组成服务小组执行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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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小组中未配备1名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并在服务项目对应行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人员担任组长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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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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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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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开展服务前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制定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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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未报保险机构审核同意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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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经三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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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未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频次、服务人员、预期目标和服务保障事项的,每缺一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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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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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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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服务前未提前与被保险人沟通确认服务项目和服务时间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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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未遵守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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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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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提出整改建议的,每发现一次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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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未与被保险人约定整改时限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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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专门台账,未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发现、告知、报告、整改跟踪、复查确认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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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APP端开展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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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每个服务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服务信息归集至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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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机构出具服务报告并归集至天津市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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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合同约定保守被保险人的职工信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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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服务质量20分 |
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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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内容不完整,未如实反馈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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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对服务质量评价为“不满意”并经查实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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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或举报并经查实确属技术服务机构责任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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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保险机构规定时限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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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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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与沟通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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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未及时向保险机构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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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被保险人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未及时向保险机构上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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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向保险机构上报事故预防服务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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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时限与投保人签订事故预防服务合同,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或服务过程中发现该情形,未及时提醒保险机构并向保险机构书面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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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过程中发现被保险人不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被保险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保险人未按时限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服务机构已报告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服务机构知晓该情形后未及时提醒保险机构并向保险机构书面告知履行上报义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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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约定的事故预防服务项目或服务频次,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开展服务前发现或应当发现该情形,未及时提醒保险机构并向保险机构书面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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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标准 |
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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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加分项10分 |
事故预防服务每发现一项重大事故隐患,加0.5分,共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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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次以上的事故预防服务,企业好评率达到95%以上的,加0.5分;企业好评率达到98%以上的,加1分;企业好评率达到100%的,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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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服务获评年度优秀案例的,每个案例加0.5分,共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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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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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行为,切实加强保险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市应急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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