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市科技局起草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编: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信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752,电子邮箱:ssfjlfsc@tj.gov.cn。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至9月27日。
市司法局
2026年8月28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建设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全面建设高水平科技强市,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种设置】 本市设立下列天津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
(一)科技重大成就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原则导向】 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天津高质量发展,激励原始创新、自主创新,注重科技创新质量、绩效和贡献,鼓励开放合作,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
第四条【党的领导】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
第五条【独立性】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第七条【奖励委员会】 本市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
奖励委员会的组成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科技重大成就奖】 科技重大成就奖授予在本市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九条【自然科学奖】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技术发明奖】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等级和数量】 科技重大成就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数量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提名制度】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提名要求】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不得被提名或者授奖情形】 候选者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市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本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评审纪律】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八条【形式审查与初评】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情况设立评审组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决议】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建议进行复评,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复评建议。
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复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结合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条【审核报批】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授奖】 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科研诚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者、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奖励经费】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宣传】 禁止使用市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市科学技术奖相关宣传应当突出获奖者的贡献和创新精神,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适度、严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提名者违规处理】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候选者违规处理】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市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有关单位依法处理;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评审委员、专家违规处理】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获奖者违规处理】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违规处理】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其他违规情形】 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科研诚信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设奖要求】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社会力量设奖】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诚信、公益、公开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30日公布、2015年6月20日修正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背景介绍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落实国家关于深化科学技术奖励改革的部署要求,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完善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科技局研究起草了《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送审稿)》共5章35条,围绕天津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提名、评审和授予,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党对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对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要求,规定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奖励委员会的组成、评审决议、奖项撤销等事项需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二是完善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制。完善评审机构设置,设立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优化评审程序,分为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复评、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三个流程。
三是优化市科学技术奖等级设置。对标国家科学技术奖并结合我市近年工作实际,增设特等奖。
四是加强对科研诚信的管理力度。落实国家关于科研诚信建设的工作要求,明确市科学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按规定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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