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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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天津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试行)》,现结合工作需要,开展文件修订工作,已按照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并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2026年8月5日——8月11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政:swjwkjjyc@tj.gov.cn
2.传真:63081033
3.邮递信件: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邮编300070,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
草案正文
天津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方案(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津政发〔2024〕9号)、《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5〕1号)等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工作部署,促进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结合本市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旨在扎实推进本市卫生健康行业高效合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加强医疗健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在津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国家及我市科技创新的政策制度安排全面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国资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科研、财务、人事、审计、国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协调推动小组,统筹抓好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体系,加强科技资源有效统筹,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和岗位,统筹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和服务保障。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成果发布、收益分配等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确需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全资成果转化平台公司的,要严格落实国家对事业单位办企业的相关要求,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并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五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化方式。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按有关规定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等方式确定拟转化的科技成果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科技成果向国有全资企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向非国有全资企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收入不上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者与专业技术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一)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执行标准为: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允许从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上述规定比例的基础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情况,自主提高奖励和报酬比例。
(二)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成果转化净收益5%—15%的比例独立核算并用于技术转移运营机构或部门的能力建设和人员奖励。
(三)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自主权,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
(四)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时,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医疗卫生机构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等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五)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医疗卫生机构在每年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时,要全面统计上年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准确核算增加的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规定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技术收入核定表等材料,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符合相应条件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专业技术人员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现金奖励,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专业技术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和科技成果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创业项目涉及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十一条 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岗位保障,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临床试验成效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按照规定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价。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培养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人才。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对单位内负责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在改善、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方面成绩突出的,可按照规定优先推荐参加职称评价。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与成果完成人或团队约定权属比例后,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权,可将留存的成果所有权,以技术转让等方式让渡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在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赋予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赋予专业技术人员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对于拟申请知识产权或处于申请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产业化前景评价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筛除不具有转化前景的低价值专利申请,做优专利增量。单位选择与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请的,应明确所有权比例,同步完成所有权赋权。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成果转化价值建立梯度赋权或分配机制,将成果转化收益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十三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方式。职务科技成果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此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划转、退出等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核立项,按程序纳入医保。鼓励本市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优化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急需药品等入院流程,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采购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强化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成果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发布卫生健康科技成果相关信息,提供信息查询筛选、前置评估评价等服务。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健康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模式、突破性成果、杰出贡献人才等典型案例的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技术转移人才的价值认同感,提高社会资源对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的投入,助力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的建设。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科研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在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以技术、资本和人才为纽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和模式,促进产学研医紧密结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开放式创新,建立多种“医研企”结合形式,在脑机接口、细胞与基因治疗、中医药、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合作研发,健全收益共享机制,推动多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支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和高层次专家、产业专家深入基层开展技术咨询、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等技术服务,破解生物医药产业技术创新难题,满足卫生健康领域现实需求。
第十九条 本方案所称的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涵盖从事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转化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合作实施转化,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从本市和外省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统称委托方),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市场委托方式获得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背景介绍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部署,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2024年,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天津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现结合卫生健康领域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开展文件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加强卫生与健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6〕51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2〕3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津政发〔2024〕9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沪科规〔2025〕3 号)、广东省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引(粤工信规字〔2025〕12 号)等地方文件,制定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天津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激励机制、赋权改革、成果单列、尽职免责、保障机制等。与《天津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试行)》文件相比,增加关于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转化平台公司、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采购成果转化后经认定的首台(套)产品等内容。同时结合专家意见对文字表述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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