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渔业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制定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10日至6月18日(7个工作日),请将相关意见发送至邮箱tjsnyzfzdzhs@tj.gov.cn。
附件:《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征求意见稿)
市农业农村委
2026年6月10日
(联系人:王海旺;联系电话:022-28324081)
草案正文
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市农业农村委结合实际,对渔业法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部分)》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2026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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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介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我委修订了《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180号令)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事项规定有自由裁量空间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供本地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我委修订了渔业法部分的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及解决的重点问题
《裁量基准》中明确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供市、区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裁量基准》共涉及42项违法行为,主要以从轻、一般、从重至少3个阶次明确了适用情形和裁量标准,并明确了3项不予处罚的情形。
《裁量基准》的修订,从制度层面降低了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等合法但不合理案件的发生概率,有效避免了机械执法、“一刀切”执法等突出问题。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市农业农村委于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6月18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渔业法部分)》(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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