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征求《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及公平性竞争影响意见的通知
【进行中】关于征求《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及公平性竞争影响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征求《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及公平性竞争影响意见的通知
为延续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服务保障功能,我们会同市财政局拟制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订意见,同时征求关于公平性竞争影响的意见。
书面意见请邮寄至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58号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规划财务处,邮编:300220;电子邮件请发送至:duhongchun@tj.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3日,逾期反馈的视为无效意见,不予采纳。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草案正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推动安全天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天津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宣传教育培训、重大隐患治理,基层应急能力及其保障体系建设,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项目”),是指由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和安全生产项目实施管理监督: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的前期论证;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发布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项目评审,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到期或撤销专项资金的清算工作;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安委会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公共安全治理项目;
(二)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平台提升改造、应急指挥通信保障能力提升项目;
(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消除、重点领域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提升和数字化、智能化装备改造、安全标准化建设项目;
(四)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升项目;
(五)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装备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购置项目,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购置项目;
(六)市级应急指挥救援能力、基层应急能力提升及其保障体系建设项目;
(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应用转化项目;
(八)市级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九)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补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对市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以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为准;对区级及以下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专项资金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及有关要求。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项目必需符合安全生产政策和相关建设规划要求;
(三)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不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项目申报单位未列入或已移出“信用中国(天津)”系统失信黑名单。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填写安全生产项目申报资料,主要包括:
(一)《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生产建设规模、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3.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及项目实施期限;
4.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构成、估算依据、测算标准等;
5.依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市政府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含市应急管理局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津企业、市属集团(控股)总公司申报的安全生产项目,按内部程序审批后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二)各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会同区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1%。
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审议后,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预算计划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等因素,安排预算金额。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会审议结果及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初审意见,项目申报单位与市应急管理局签订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2),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项目实施期限等,并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报和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目标可达性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工期、预算等,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集团(控股)总公司、各区应急管理局是安全生产项目的主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项目计划以及项目建设内容,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项目撤销、项目终止或项目调整申请。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收回专项资金。
(一)项目批复后,由于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政策调整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或在项目进度内没有实质性工作进展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撤销项目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原则上,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作出撤销项目并收回专项资金的决定;
(二)项目已实施,但由于客观原因难以继续实施,无法完成总体建设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应提出终止项目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和投资完成情况,作出项目终止并收回结余资金的决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由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项目调整建议,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后实施;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项目调整方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及我市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一般在2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主要包括:项目采购招标公示、采购招标结果、项目合同、有关会议纪要、项目建设成果、资金支付凭证、发票、项目决算、履约验收意见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资料审核后,将验收审核意见表(附件3)及验收资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第五章 资金拨付、使用及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市级有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相关区财政局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收到的转移支付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两年内未拨付的,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收回资金预算。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规范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违规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和新建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对申报的项目编制绩效目标,市应急管理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市财政局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可按照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复核,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意见和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在专项资金申请、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按规定予以收回。涉及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两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7号)、《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应急规〔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
3.验收审核意见表
附件1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项目申报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年 月
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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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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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万元) |
申请市级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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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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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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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单位 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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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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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部门 |
主管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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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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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背景 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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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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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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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承诺 |
我单位郑重承诺: 1.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无虚报; 2.项目建设确保按计划内容实施,实行专账核算,确保真实、全面地反映投资情况; 3.专项资金获批后,将严格按规定和申报内容使用,如有违规,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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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初审 |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项目负责人指项目申报单位分管领导,项目联系人指具体负责项目建设人员;项目主管部门指市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级应急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区应急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工作联系人指主管部门中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人员。属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无需加盖财政部门公章。
附件2
计划任务书
一、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二、项目选址
三、投资估算及专项资金支持额度
四、项目建设单位
五、项目建设周期
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项目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应急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验收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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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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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专项资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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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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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部门 |
(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说明:市应急管理局以外的项目,加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市应急管理局内部项目直接加盖本单位公章。
背景介绍
为延续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有关政策,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对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工作的服务保障功能,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制了《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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