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联合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联合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在综合窗口或通过联审系统网上申报,填写联合验收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各专业验收部门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
(二)资料审核。通过联审系统,将申报资料转发各专业验收部门。各专业验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出具“材料确认”“补齐补正”或“不涉及”结论反馈联审系统。对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专业材料。各专业验收部门进行“材料确认”后,联合验收申请受理。
(三)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住房建设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在1工作日内协商确定现场勘验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共同开展现场联合勘验。现场联合勘验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如大型工程相关专业现场勘验需要,也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时间通过联审系统推送各专业验收部门,参与现场验收的各相关专业部门应当按时参加联合勘验,现场勘验合格后,专业验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通过结论和行政许可证等有关资料上传联审系统。现场勘验不合格的,专业验收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整改告知单上传联审系统,综合窗口将整改意见向建设单位反馈。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向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申请复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勘验不合格且在办理期限内无法整改合格的,不适用于复验,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收到复验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复验并将验收结论上传联审系统。复验仍不合格的,依据“两验终验”原则,联合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申报系统自行查看。联合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可以向专业验收部门申请单项验收或重新申请联合验收。无需参加现场勘验的,在现场勘验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上传联审系统或通过联审系统确认。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联合验收现场查勘之日起2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向住房建设部门提交。
(四)验收结论意见。各专业验收事项验收结论全部为“通过”的,项目联合验收通过,联审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意见书,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在联合验收意见书上加盖联合验收专用章,作为联合验收通过的确认文件。综合窗口将联合验收意见书及各专业验收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证等文书,统一发放给建设单位。具备系统发放条件的,可以通过联审系统发放。(五)补正、整改和复验时间不计入联合验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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