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联合验收: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已编制完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完成建设,在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项目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编制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技术报告》。
(三)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符合消防设计、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
(四)完成人防工程建设(或易地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五)已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确保真实、完整,并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清单。
(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制作完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
(七)涉及地下工程的,按照我市地下空间数据汇交工作机制相关要求,已完成数据汇交准备工作。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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