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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办理补充公积金账户,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7-10 16:53

单位是独立法人,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即可申请办理补充公积金账户。其中:

1999年6月30日之后成立的单位,应为全体在职职工开立补充公积金账户。

1999年6月30日之前成立的单位,为1999年6月30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开立补充公积金账户;对1999年6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应先发放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发放完毕后,可以再发放补充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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