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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二类、三类)申请家庭申请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5-13 15:55:00

申请家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关系材料

申请人与配偶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夫妻双方户口簿;申请人与其他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应当提供全体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及亲属关系材料。

(三)申请家庭相关身份材料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分散供养特困待遇人员应当提供《社会救助审核确认通知书》或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开具的享受社会救助家庭身份证明。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应当提供“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未持有上述证件原件的遗属,应当提供复印件及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身份证明。

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申请时应当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3.重大疾病、残疾家庭提供重大疾病、残疾相关材料。

4.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应当提供劳动模范身份证明。

5.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市见义勇为协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6.离异人员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有关材料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核查单,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不能提供收入核查单的,提供《个人收入情况申报表》或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2.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上年度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养老金发放记录;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提供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公章;

3.申请家庭中有16岁以上在校人员,提供其所在全日制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全日制学校包括国家统招的全日制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等;

4.“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

5.家庭名下非居住类房屋材料;

6.购置机动车辆材料;

7.工商登记注册资金(资本)材料;

8.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财产)材料。

(五)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有关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户籍地及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材料。涉及户籍迁移的,申请家庭还应当提供迁出地住房材料。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出售或置换原住房的,应该提供出售或置换住房材料。

1.购置私产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

2.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房屋已被征收(拆迁)的,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的家庭,由原征收(拆迁)单位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原征收(拆迁)单位公章。原征收(拆迁)单位无法提供复印件或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区征收(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说明,内容包括征收(拆迁)房屋地址、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房屋面积、征收(拆迁)补偿费等。

4.私产住房出售的,提供通过存量房交易网签系统签订的买卖协议;公有住房置换的,提供该处住房置换单,无法提供置换单的,由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出具《公有住房情况核实单》。

5.分摊住房面积人员他处有住房的,提供住房有关材料。

6.申请人为离异人员,婚姻存续期间有共有房产的,提供共有房产的住房情况材料。

(六)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家庭将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住房,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的,应当提供在外租房满2年的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但租赁双方追溯办理的租赁备案证明不予认定。

(七)全体申请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

(八)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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