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
1.第三条对市、区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作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2.第五条对承储企业的职责和任务作了具体明确;
3.第六条提出运输市级储备粮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4.第九条提出对采购的市级储备原粮水分应当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
5.第十一条进一步细化了承储企业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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