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单位售房前,到区住建委领取《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以下简称“交款单”)。
二是计算交款金额。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计算应交房款填写“交款单”,注明各类资金金额。
三是银行受理。购房人持“交款单”连同全部售房款到天津银行缴款,银行开具公有住房出售专用发票。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系统检测到您正在使用ie8以下内核的浏览器,不能实现完美体验,请更换或升级浏览器访问!
天津政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