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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用途是什么?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30 18:40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按用途分为两部分,一是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二是建立单位住房基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共25.4%建立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其中:11%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14.4%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高层住宅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提取100元,用于电梯、水泵的更新改造。

(二)住房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75.6%)建立住房基金。

其中,5.6%建立应急抢险资金,主要用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应急抢险,也可用于小区维修和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直管公产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统筹使用,保管自修和单位产公有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售房单位使用。

70%资金根据公有住房类型,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和使用:

1.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

全部资金上交市财政,其中:43%房屋管理储备资金用于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工作;25%维保改造资金用于直管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以及严重损坏直管公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售房经费用于市、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经费。25%维保改造资金、2%售房经费由市房管中心统筹使用。

2.其他区直管公产住房

全部留归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参照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资金分配比例和用途使用。

3.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

9%的资金上交市财政,作为房管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市房管中心管理保管自修房产工作经费;61%的资金留归售房单位,其中:59%用于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住房货币分配,以及严重损坏住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作为售房经费。

4.单位产公有住房

全部留归售房单位,68%用于单位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住房货币分配、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严重损坏公有住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作为售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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