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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自行开设的账户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9-30 18:40

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要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要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各售房单位应当将未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余额纳入集中管理。售房单位在市住保中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收付账户下开设售房单位住房基金和公有住房售后维修资金存款分户,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开户登记表》。承办银行将售房款余额划入售房单位存款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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