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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关于护理假,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2-20 16:35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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