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负责开具、传输。用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电子票据,向交款人开具,通过纸质告知单、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电子票据专用App等方式,将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或电子票据信息,以及电子票据取得方式一并发送交款人。
交款人可通过天津市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天津市财政局政务网站首页--电子票据查验),凭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或电子票据信息查验电子票据真伪,打印、下载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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