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近两年在本市连续居住,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近24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5.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按规定不需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6.持有效本市居住证,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达到15年且在津退休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7.持本市有效人才绿卡A卡和B卡的人员,及经认定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满足下面条件之一的:
1.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
2.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3个月以上的,且承诺放弃申领被盗抢小客车其他指标。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不同省份户籍的申请人,应依照相应户籍类型,参考上述政策提出对应类型的申请,并以审核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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