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8〕64号



关于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
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
对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实施临时性单、双号行驶的限行措施。现通
告如下:
  一、限行的时间
  (一)自2008年8月6日起至8月15日止,每日12时至22时,在
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对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实施单、双号行驶
的限行措施。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20日止,当北京市遇到极端
不利气象条件,要求我市启动奥运空气污染控制应急措施时,对
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在全市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当我市出现极
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对本市牌照的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
道路实施单、双号限行措施。具体启动时间、限行范围和限行时
段将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二、限行规定
  (一)所有机动车(不包括外埠牌照车辆)实行按车牌尾号
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
4、6、8、0)。“二OO二”式号牌车辆按双号管理。但以下机动
车不受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
  1.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解放军驻津部队车辆;
  2.公交车、班车(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
汽车(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
汽车;
  3.车身喷涂有邮政、工商、卫生检疫、卫生监督、路政、排水、道桥、质监、综合执法、无线电监测、海事等字样的车辆,车身有明显标志、标识的清障、环卫、园林等车辆,环保监测、监察车辆(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4.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机动车(“使”字
号牌车辆);
  5.持天津市奥组委核发的奥运会专用车证或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核发的通行证的车辆(须遵守通行证使用规定);
  6.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化学品
运输通行证)运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货运机动车;
  7.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二)货运机动车(包括外埠牌照车辆)仍执行现有限行措
施,即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货运机动车
通行。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各类货运通行证(含危险化学
品运输通行证)运送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货运机动车不受单、双号
限行措施限制。
  (三)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包括外
埠牌照车辆)仍执行现有限行措施,即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
昼夜禁止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三、所有本市牌照的机动车辆,仍按公路规费征收规定缴纳
2008年公路规费。因实行限行措施需要相应减征公路规费的,待
缴纳2009年公路规费时抵扣。
  四、对违反限行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
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交通 车辆 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