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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第29届奥运会和第13届残奥会安全举办,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 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第29届奥运会、第13届残奥会举办 期间,本市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起降、飞行。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7月20日至9月25日,全市行政区域为临时空中 限制区。在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轻 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 球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 飞行活动。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飞行活 动的,须经北京奥组委审核后,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飞行限制期内,民航、体育、气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 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单位,要强化对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监 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公安、工商、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 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三、对不遵守临时空中限制规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单位和个 人,由民航、体育、气象等有关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 处理。对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公安 空中管制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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