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 〔2008〕78 号



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
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
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8年市人民
政府令第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产、生
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我市行政机关设立的
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窗口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各行政
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天津市
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提
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涉及我市行政工作范围的,行政机
关不予受理。
  二、我市行政机关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
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
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申请人身份难以核实的,应当提请市
涉外职能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津政办
发〔2008〕38号)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供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
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提请市保密主
管部门确定。
  四、各行政机关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五、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
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照我市相关规定
办理。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本处
理意见办理。
  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
员会、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
委员会、中新生态城管理委员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
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处理意见。
  本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
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向在我国境内的
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申请公开,参照本处理意见办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