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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桥区召开《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培训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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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桥区政务网 发布时间:2009-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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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了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培训工作,广泛掀起学习物业管理新法规的高潮,推动我区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11月21日上午,在区政府礼堂召开了我区《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培训会。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相关人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60余人参加培训。参加会议的领导有副区长杜忠晓、市物业处张学军副处长。会议由区房管局张巍局长主持。 此次培训会由忠晓副区长做开班动员,他围绕新《条例》的实施强调了四点意见: 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民安,搞好物业管理工作,是促进社区和谐的基础,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落实新《条例》的责任意识,从而为依法、规范、有序地推动物业管理上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即将实施的新《条例》与原《条例》对比,最大的变化是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要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赋予了街道办事处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了基层政府组织在监管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作用,同时也对基层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部门必须认真领会新条例精神,提前做好部署安排,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要采取集中学习培训、主题宣传日、悬挂标语、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新《条例》宣传力度,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引导业主正确消费和维权。加强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的宣传和落实,为我区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四是,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区物业办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推动全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的重任,要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人员素质,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工作一线,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准确的政策指导和优质的服务。各街道办事处、建委、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等物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难题,特别是在企业退出项目中,更要积极组织协调,为小区和谐稳定、平稳过渡提供有力保障。 培训中,市物业处张学军副处长针对新《条例》的主要变化和相关内容向与会人员做了讲解,并全面解读了新《条例》确立的13项制度和规定,重点围绕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进行讲解,着重强调新《条例》赋予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监管职责,工作人员要逐条学习《条例》的规定,做到确实搞懂、真正掌握,依法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此次培训会,使与会人员对新《条例》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把握,为推动我区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下一步,我区将在各物业管理小区和各职能部门范围内掀起再宣传、再培训的高潮,扩大宣传覆盖面,使物业管理政策深入人心,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业主正确维权的意识,从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和谐、稳定、健康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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