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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环办[2009]39号文)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环办[2009]54号文)要求,从2009年6月1日开始,进入北京市的机动车须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禁止黄色合格标志车辆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禁止黄色合格标志车辆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
为做好核发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合格标志的种类及其排放要求
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Ⅰ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核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仅限进京专用。
一般情况下,汽油车在以下时段登记注册的可以取得进京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1)2000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指设计乘员数包括司机不超过6人,且最大总质量小于等于2.5吨、至少有四轮的车);
(2)2001年10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指除第一类以外,总质量不超过3.5吨的其他轻型车)。
(3)2003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
柴油车在以下时段登记注册的可以取得进京绿色环保合格标志:
(1)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柴油车;
(2)2007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公交柴油车。
具体标准以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保达标车型公告》为准。
其他经过年检合格的车辆,可以取得黄色环保标志。
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的范围
凡在本市注册的(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均可申领环保合格标志。进京车辆环保合格标志,只表明车辆的初始排放情况,取得进京环保合格标志,并不免除接受正常的年检、抽检、路检等其他责任。
三、我市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的时间、地点、程序
从2009年5月30日起(每天9时至17时),拟进京车辆车主(单位)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凡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注册登记日期等符合环境保护部《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内相应标准的车辆,免费发放相应环保合格标志,并粘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
有进京长途班线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的企业,到本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进京环保合格标志。
出租汽车到所在企业(联众服务中心各分部)申领环保合格标志。
其他进京车辆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地点在市及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南开、河西、津南、汉沽、武清、宝坻区设在区环保局),具体地址见附件。
特此通告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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