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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静海县正处在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是加快静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所在。但在一些重点工程建设中,有极少数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出现了一些干扰和阻碍建设施工的不法现象。为坚决有效遏制非法谋利行为,不让极少数投机取巧的人在经济上占便宜,不让大多数守法公民在经济上吃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规划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在征地报批前,由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在重点工程规划用地范围内,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以及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满15日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征为国有的,一旦出现阻碍、干扰项目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排除妨碍。
四、依法查处非法阻碍、扰乱重点工程建设施工的违法行为。对谋求不正当利益和怀有其他个人目的,非法阻碍、扰乱重点工程建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推进全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全局出发,深入细致地做好当地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和法律程序,理性的表达合理诉求,切实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大局意识和建设热情,确保各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20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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