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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1家)
1.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主要行政执法事项(19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8、9、10、21条
(二)行政处罚事项(16项)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1项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2项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第3项
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第1款
5.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第2款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4条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5条
8.拒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6条
9.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7条
1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8条
1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9条
1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41条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第2款
1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0条第2款
15.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2条
1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第2款
(三)行政确认(2项)
1.病残儿医学再鉴定申请的办理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2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5、16—19条。
2.节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第1款;《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5条第1款。
三、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13件)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行政法规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地方性法规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部门规章
1.《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6.《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8.《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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