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鼓励办法(试行)
津园区管发[2009]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生产经营、税务登记,并以本单位为主体实施节能减排的购地建厂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管委会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管委会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建环局)根据本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的使用情况,做出下一年度预算,上报管委会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原则上每年的预算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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