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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目前,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中央作出了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市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机制,为构建和谐天津充分发挥了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作用。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矫捷主任接受天津政务网专访,向大家介绍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内容。 矫捷主任:主持人好,非常高兴接受天津政务网的专访,感谢大家对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主持人: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含义是什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和本市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建设情况。 矫捷主任: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和实施工作。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行政复议条例》,在我国建立了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之后,国务院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8月1日实施。2007年4月我市制定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7]43号),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我市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 主持人:国家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有什么重大意义? 矫捷主任:行政复议是把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的重要制度,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的法定机制。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 主持人:新形势下,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矫捷主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行政复议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公正合理、高效便民、监督到位、保障有力的行政复议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力争把大部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 主持人:许多群众担心“民告官”会不会越告处理得越重、越对“民”不利,因此一些人也产生了“不敢告”的心理负担,对此我国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矫捷主任: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实施条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主持人:现在有不少群众对如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哪些事项等问题都不是很清楚,请您具体介绍一下行政复议的申请方式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矫捷主任:人民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表明愿意通过合法、正常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按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行政复议权的要求,《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就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群众可以用更为方便的渠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申请人,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还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内容。 主持人:在日常生活中,许多群众不知道自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是否已经超过了维权“时效”,《行政复议法》对申请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矫捷主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主持人: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举证责任? 矫捷主任: 《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矫捷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具体包括:(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又规定了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持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矫捷主任: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在依法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主持人:非常感谢矫捷主任的精彩介绍,相信在大家的关心、支持下,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天津的进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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